案例二
村民王甲所在村拆遷。村支書張乙為政府拆遷辦工作人員,負責本村民房和土地青苗等的統(tǒng)計登記。部分村民為多得到拆遷賠償款,向張乙秘密送錢行賄,張乙即對這部分村民的拆遷標的進行擴大虛報,致使政府多發(fā)出賠償款近800萬元。張乙被人舉報后,辦案機關對其以受賄罪立案偵查。辦案機關同時根據(jù)線索名單對行賄村民逐一立案偵查,其時王甲并不在線索名單中。辦案機關傳包括王甲在內(nèi)的多位村民調(diào)查取證時,問王甲:你還知道誰向張乙送過錢?王甲心虛,如實回答自己送過8.65萬元,內(nèi)容記入《詢問筆錄》。于是辦案機關對王甲以涉嫌受賄犯罪提起公訴。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王甲將面臨5年以上有期徒刑。作為王甲的辯護人,四川典章律師事務所律師曾曉明、邱達寬,以“詢問”與“訊問”的法律性質(zhì)為著力點,結(jié)合法律條文規(guī)定,請求減輕處罰,得到法庭采納,王甲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期4年執(zhí)行。
辯護詞附后:
辯 護 詞
審判長、人民陪審員:
受本案被告王甲親屬委托和四川典章律師事務所的指派,辯護人現(xiàn)發(fā)表辯護意見如下:
首先對公訴機關指控王甲受賄8.65萬元的事實不持異議。但綜合本案的證據(jù)及王甲在偵查機關對其立案偵查至今,當庭的態(tài)度,辯護人提出以下幾點意見請法庭在對王甲量刑時予以考慮。
一、王甲具有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法定情節(jié)
《刑法》390條第2款規(guī)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由于法律對其追訴前與主動交待沒有明確的司法解釋,但就司法實踐及辯護人查閱了大量的學術文章(即學理解釋)認為:“追訴前”是以行賄犯罪行為在偵查機關沒有明確掌握、犯罪嫌疑人沒有被“訊”問犯罪行為為標準。“主動交待”是以偵查機關沒有掌握行賄行為,犯罪嫌疑人主動交待行賄犯罪事實或偵查機關已經(jīng)掌握了行賄犯罪行為后,但尚未開展“訊”問犯罪行為之前,犯罪嫌疑人主動交待了犯罪事實。
根據(jù)公訴人向法庭提交的相關證據(jù),本案完全可以反映出王甲的行為具備了上述條件。
辯護人出示的證據(jù)表明:偵查機關第一次詢問王甲,(注意是“詢”問,不是“訊”問)是在2013年X月3日。而對其采取強制措施則是在此后,即是王甲在詢問時交待行賄行為之后??梢?,2013年X月3日,偵查機關并未掌握王甲行賄的犯罪事實。而在當時的“詢”問筆錄中偵查人員也并未問及其行賄的問題,而是王甲主動交待的。
此外,證據(jù)表明,偵查機關訊問受賄人張乙是否接受王甲賄賂的時間也在2013年X月3日下午6時,即在偵查機關詢問王甲之后。
從時間上推斷,是王甲主動交待了其對張乙的行賄行為后,偵察機關才對張乙這一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進行訊問的。以上表明,王甲不但在追訴前主動交待了行賄事實,而且由于他的交待,偵察機關又掌握了張乙新的犯罪證據(jù)。
二、王甲從立案偵察至今天庭審,一直具有悔罪態(tài)度,希望法庭給予從輕處罰。
三、王甲過去是一個遵紀守法的公民,從未受到過刑事處罰,此次犯罪屬初犯。
四、王甲家庭有一定實際困難,母親年邁多病,妻子無業(yè),女兒上大學,他是家中唯一的生活支柱。
五、王甲身體狀況不好,除以前患過肝病外,目前嚴重缺鉀,身體體重驟減。
六、王甲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就其犯罪行為與受賄罪對社會的危害性要小的多。
七、王甲是由于張乙給幫了忙,出于感謝,才給張乙送錢的,其行為雖屬觸犯刑法,但其主觀惡性較小。
綜上情況,請法庭在對王甲的量刑上從輕、減輕處罰,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予緩刑。
辯護律師:曾曉明 邱達寬
二0一三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