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人介入刑事訴訟的時間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由此可見,刑事訴訟法對自訴案件的被告人聘請辯護人無時間限制。然而對公訴案件被告人委托辯護的時間,則作了“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的限制。這主要是因為審查起訴是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機關已經(jīng)確認的事實及處理意見進行法律評價和事實判斷的重要活動。辯護人在此期間介入訴訟,展開活動,一方面可對犯罪嫌疑人作無罪、罪輕、減輕或免除刑事責任的辯護,促使人民檢察院在聽取辯護人意見的基礎上作出起訴與否的正確決定;另一方面,辯護人也可以充分、全面地了解案情、熟悉材料,以利于做好正式出庭辯護的準備工作。同時,辯護人此時介入訴訟,更可以監(jiān)督檢察機關、公安機關依法行使訴訟職權,糾正非法羈押、刑訊逼供等違法行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制的尊嚴。另外,針對檢察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規(guī)定決定不起訴的案件,辯護人可以協(xié)助犯罪嫌疑人向檢察機關申訴。
【相關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96修正)[19960317]
第三十三條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相關資料: 部門規(guī)章1篇 司法解釋1篇 相關論文5篇 實務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0902]
第四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后三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同時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19990118]
第三百一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告知可以采取口頭或者書面方式。口頭告知的,應當記明筆錄,由被告知人簽名;書面告知的,應當將送達回執(zhí)入卷。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要求委托辯護人的,應當由犯罪嫌疑人指定的人辦理委托事宜,人民檢察院應當通知犯罪嫌疑人指定的人辦理。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