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敬某。
委托代理人王律師,國浩律師(成都)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邱律師,四川典章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駱某。
委托代理人張律師,四川尚上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敬某因與被上訴人王某,原審被告駱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成都市錦江區(qū)人民法院(2013)錦江民初字第283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4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敬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律師,被上訴人王某的委托代理人邱律師,原審被告駱某的委托代理人張律師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12月22日,駱某向王某出具借條,載明“今借到王某人民幣拾貳萬陸仟正(126000.00)。”
駱某、敬某原系夫妻,婚后于2012年11月20日生育一子敬意,雙方于2013年1月28日協(xié)議離婚,離婚時對子女撫養(yǎng)、夫妻財產的處理等問題進行了約定,在債務的處理中約定“雙方確認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沒有發(fā)生任何共同債務,任何一方如對外負有債務的,由負債方自行承擔。雙方離婚后各自發(fā)生的債權債務與對方無關。”
原審法院另查明,原審法院還受理有當事人黃娟起訴駱某、敬某的借款糾紛案件,該另案中,當事人黃某要求駱某、敬某償還借款本金40萬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原審認定以上事實,經庭審質證認證的證據(jù)有:身份證、常住人口詳細信息、借條,離婚證、離婚協(xié)議書、出生醫(yī)學證明、黃某的民事起訴狀復印件以及當事人的陳述等在案佐證。
原審法院認為,駱某向王真瓊借款12.6萬元,并出具借條,駱某與王某之間即建立起事實上的借款合同關系,該借款合同關系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屬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各自的義務。王某已按約借款12.6萬元給駱某,駱某理應在王真瓊催告時履行還款義務,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之規(guī)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現(xiàn)王某訴至法院,要求借款人返還借款12.6萬元,于法有據(jù),原審法院予以支持。關于該12.6萬元借款是否應由駱某、敬某共同返還的問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之規(guī)定,該12.6萬元借款雖然是駱安莉以個人名義向王真瓊所借,但其形成于駱安莉、敬濤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敬濤未舉證證明王真瓊與駱安莉間曾經明確約定該筆借款為駱安莉的個人債務或者王真瓊知道駱安莉、敬濤間對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也未提交相應的證據(jù)證明駱安莉向王真瓊的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開支,故該筆借款應當為夫妻共同債務,理應由駱某、敬某承擔共同清償?shù)呢熑?,駱某、敬某離婚協(xié)議書中關于“雙方確認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沒有發(fā)生任何共同債務,任何一方如對外負有債務的,由負債方自行承擔。雙方離婚后各自發(fā)生的債權債務與對方無關”的約定對王某不產生約束力。綜上所述,作為債權人的王某要求由駱某、敬某共同返還借款12.6萬元的主張,于法有據(jù),原審法院予以支持。敬濤辯稱該12.6萬元借款應屬駱安莉的個人債務的理由不成立。關于王某要求駱某、敬某償付逾期利息的主張。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123條“公民之間的無息借款,有約定償還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償還,或者未約定償還期限但經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償還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應當予以準許”之規(guī)定,王某以起訴的方式要求駱某、敬某返還借款,應視為催告,故原審法院認為王某要求駱某、敬某自其起訴之日即2013年7月17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標準支付逾期利息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主張,于法有據(jù),原審法院予以支持。駱某、敬某辯稱該筆借款系賭債,不具有合法性,但卻未提交相應的證據(jù)予以證明,且王某也不予認可,故原審法院對駱某、敬某的上述辯稱意見不予確認。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123條、《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法律條文全文附后)之規(guī)定判決,駱某、敬某應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返還王某借款12.6萬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標準支付自2013年7月17日起至其實際清償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410元,由駱安莉、敬濤承擔。
宣判后,原審被告敬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王某對其的全部訴訟請求,并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其主要上訴理由是:1、原判僅憑駱某出具的借條即認定存在借款事實,屬認定事實不清;2、即使借款存在,駱某稱借款組成系用于賭博,原審認定該借款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屬適用法律錯誤;3、原審認定上述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屬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均錯誤。王某的代理人也承認駱某存在嗜賭行為,與駱某陳述一致,且上訴人對借款一無所知,亦未用于經營和家庭開支,故王某對借款非夫妻共同債務屬明知,應由駱安莉個人擔責,與上訴人無關。
被上訴人王某答辯稱,本案借款屬實,上訴人知情。借款系用于家庭經營開支需要,上訴人無任何證據(jù)證明借款系用于賭博,故案涉借款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綜上,原審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正確,請予維持。
原實被告駱某陳述稱,1、認可上訴人敬濤的上訴事實及理由;2、本案欠款確系因賭博所發(fā)生,不應受法律保護;3、上訴人對該借款毫不知情,借款也未用于家庭開支;4、被上訴人王某只出具了借條,無轉賬憑證,也未約定利息。
各方當事人對原審查明的事實均無異議,亦無新證據(jù)提交,本院對原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案涉借款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是否屬于駱某、敬某的夫妻共同債務。駱某對其向王某出具的借條及借款的真實性明確表示認可,只是主張款項并非借款當天給付,借條系其多次賭博所產生的欠債和利息的總和。本院認為,王某以駱某于婚姻存續(xù)期間向其出具的借條為證要求敬某、駱某共同返還借款本息,駱某亦對相關借款的真實性予以認可。敬某、駱某關于案涉借款系用于賭博且借款未用于家庭經營開支、敬某亦不知情的主張并無任何證據(jù)予以證明,依法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原審對本案借款真實、合法的認定正確,本院予以確認。案涉借款發(fā)生于敬濤、駱某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敬某、駱某未舉證證明其與王某明確約定借款為駱某個人債務,或者王某明知敬某、駱某二人存在夫妻財產約定制,故本案借款屬于敬某、駱某的夫妻共同債務,敬某應與駱某承擔共同清償責任。綜上,敬某的上訴理由因無證據(jù)支撐均不成立,本院對其上訴主張不予支持。綜上,原審審判程序合法,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承擔方式不變,二審案件受理費2820元,由上訴人敬濤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