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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財產糾紛

     共同共有是指2個或2個以上的人基于共同關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權。目前,共同共有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①夫妻共有財產,根據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產生的財產為夫妻共有。②家庭共有財產,指的是家庭成員在家庭共同生活關系存續(xù)期間共同創(chuàng)造、共同所得的財產屬于家庭成員共同所有。③共同繼承的財產。④其他共有財產,如普通合伙企業(yè)的財產。普通合伙企業(yè)是指2個以上的合伙人按照協(xié)議,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并對共同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其財產為全體合伙人共同共有。

   我國《物權法》第99條規(guī)定:“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從這一規(guī)定可以看出,在共有財產分割時,首先應尊重當事人的協(xié)議約定;其次,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時,對于按份共有財產以允許分割為原則,不允許分割為例外;對于共同共有財產,則以不允許分割為原則,允許分割為例外。如何理解和把握共同共有財產分割時的“重大理由”和“共有的基礎喪失”?

  一、關于“重大理由”

   “重大理由”,是指不分割將對共有人顯失公平或對共有財產使用效率有重大影響的客觀情形。具體可以參照《合同法》中關于合同法定解除條件的規(guī)定來判定。

   1.共有人中有嚴重違約行為,對其他共有人利益造成重大影響,不分割共有財產將對其他共有人顯失公平時,其他共有人可以請求分割。如甲、乙、丙共同繼承一座房產,3人協(xié)議10年內不得分割?,F(xiàn)因丙在外地,約定該房產由甲、乙負責管理。但甲、乙違反協(xié)議約定,擅自將該房產出租給他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并獨占出租收益。于是,丙請求分割該房產,屬于“重大理由”。

   2.出現(xiàn)法定的可以提前終止共有關系的情形。當出現(xiàn)了可以部分消滅共有財產關系的法定原因時,應當允許共有人提出分割請求,否則極有可能使共有財產的利用效率低下,危及共有關系。如合伙人退伙是合伙共有財產部分消滅的法定原因。退伙分為聲明退伙和法定退伙。聲明退伙是合伙人以其一方通過聲明的意思表示退出合伙的行為,但其聲明不得對抗訂有存續(xù)期間的合伙協(xié)議。法定退伙是不需任何聲明,而遇有法定事由的發(fā)生即當然發(fā)生的退伙,故法定退伙事由可歸入可以請求分割的“重大理由”之列。比如合伙人死亡,其繼承人不愿繼承合伙人地位或其他合伙人不愿意與該繼承人合伙,意味著部分合伙人失去共有人資格,應對其在合伙共有財產的份額進行清算,分割共有財產。

   3.共有人或其近親屬生命健康權遭受嚴重損害或共有人遭受嚴重的經濟危機急需分割共有財產。雖然共有人之間就一定期限內不得分割共有財產的約定應得到足夠的尊重,以保護共有人的財產權,但在與人的生命健康權和生存權發(fā)生沖突時,應優(yōu)先保護后者。因為人的價值應置于物的價值之上而處于優(yōu)先保護的地位。

   二、關于“共有的基礎喪失”

   共同共有關系在產生共同共有的共同關系消滅時終止。產生共同共有關系的事實基礎是共同關系。共同關系消滅,存在共同共有關系的事實基礎就不存在,共同共有關系也就不再繼續(xù)存在,共同共有關系必然消滅。因此,“共有的基礎喪失”是指導致共同共有關系消滅的基礎共同法律關系的喪失。按照我國現(xiàn)行法律關于共同共有發(fā)生的有關規(guī)定,共同共有因下列原因而消滅:

   1.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婚姻關系終止。

   2.繼承人分割遺產。

   3.家庭解散而分家析產。

   4.合伙企業(yè)解散或破產等。

   只要這些法律事實出現(xiàn),作為共同共有關系成立基礎的共同關系便不復存在,共同共有關系即告消滅。既然共同共有關系喪失了,原來的共同共有人當然可以請求分割原來的共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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