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sponsive image
何某與黃某民間借貸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何某,男,1978年9月22日出生,漢族。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黃某,男,1962年1月26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王超,四川典章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何某因與被申請人黃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德民一終字第5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何某申請再審稱:原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本案事實是再審申請人向被申請人借款50000元,并簽訂還款協(xié)議,約定從2009年8月至2013年9月由被申請人每月從申請人工資中自動扣除1000元。直到申請人2013年4月被解雇,被申請人已經從申請人工資中扣除了44000元。從2010年到2012年每年年底均向申請人提供未加蓋印章的《工資獎金領取記錄表》,2013年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重新規(guī)范制作加蓋印章的還款記錄表,被申請人直到解聘申請人前一段時間才把加蓋了印章的記錄表給申請人,申請人同時在“領取時間”欄中按與工資發(fā)放相應的時間補簽完字,被申請人同時將原記錄表收回。

(一)二審認為《工資獎金領取記錄表》沒有債權人簽字,加蓋的2009至2010年印章已于2011年11月1日被注銷,從而認為與常理不合。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何時注銷“成都市成華區(qū)某經營部”不屬于申請人知道或應當了解的內容,且加蓋已注銷的印章更說明被申請人的狡詐。

(二)一、二審認為《工資獎金領取記錄表》上“何某”簽名形成時間問題申請人陳述不一致,認為這也是申請人未按約定歸還借款的依據之一。申請人認為,簽名是一次性形成還是一段時間形成與申請人是否歸還借款沒有必然聯(lián)系。只要印章真實,被申請人無證據表明申請人采取欺詐、脅迫手段取得,就應認定其效力。

(三)一、二審認為被申請人出示的2012年3月工資條顯示金額與同日申請人農行卡交易額均為4553元,從而認為被申請人每月并未從所發(fā)工資中扣除借款。申請人認為,從《工資獎金領取記錄表》上可以看出這個月工資是4500元,獎金是4553元,被申請人完全可以獎金通過銀行帳戶走,工資以現(xiàn)金方式發(fā)放,事實上也是通過這種方式發(fā)放的工資和獎金。協(xié)議約定從工資和獎金中自動扣除而不是申請人領取工資后還款,被申請人在四年的時間中都沒有扣除一分借款,明顯不符合常理。

綜上,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進入再審。

被申請人提交書面意見稱:(一)申請人提供的《工資獎金領取記錄表》不能作為本案認定還款事實的依據。(二)被申請人并未按照《還款協(xié)議書》扣款的事實系有證據支撐。一審提交的2012年4月15日載明有申請人簽名的工資條及申請人農行工資金卡存有4553元的金額已經證明被申請人未按照申請人所述每月扣其1000元工資。申請人的再審申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駁回再審申請。

本院認為:再審申請人何某與被申請人黃某對于申請人何某于2009年7月30日向被申請人黃某借款50000元的事實均無異議。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再審申請人何某是否已經償還被申請人黃某44000元借款。

再審申請人何某主張被申請人黃某從2009年8月起每月從申請人工資或獎金中自動扣除1000元借款,截止2013年3月申請人已償還了借款44000元,為此提交了《工資獎金領取記錄表》證明其主張。經審查,本院認為《工資獎金領取記錄表》不能證明再審申請人何某已償還借款44000元,原判結合被申請人提供的工資條、農行卡交易明細等證據,判決再審申請人償還借款50000元及利息正確。理由如下:1.再審申請人在一審庭審中對該三份《工資獎金領取記錄表》形成時間以及“何某”簽名時間前后陳述不一致。在一審庭審時稱該三份《工資獎金領取記錄表》系被申請人于2010年、2011年、2012年年底向再審申請人何某提供,但在被申請人申請對該組證據中“何某”三個字簽字時間進行鑒定后,申請人自認該三份記錄表系在2012年底至一審開庭前一段時間內形成,其陳述前后不一致。本院認為,何某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該證據形成時間出現(xiàn)前后不一致的陳述,確與常理不合。2.再審申請人所提供的2009年至2010年《工資獎金領取記錄表》、2011年《工資獎金領取記錄表》上加蓋有“成都市成華區(qū)某經營部”印章,但該經營部已于2011年11月1日被準予注銷,申請人稱該三份《工資獎金領取記錄表》系其于2013年要求被申請人重新規(guī)范制作的還款記錄表,但該表上加蓋已被注銷的“成都市成華區(qū)某經營部”印章,確與常理不合;3.本案一審先后進行了三次庭審,第一、二次庭審中何某均未向一審法院提出其還有其它證據需向法庭提交,直到第三次開庭才向法庭提交該《工資獎金領取記錄表》。何某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被申請人黃某起訴要求其還款后,對于其稱在開庭前一段時間專門向被申請人要求制作的該“還款記錄表”,卻未在舉證期限內及第一、二次庭審期間向法庭提交,其行為不合常理。4.被申請人黃某提供的何顯兵于2012年4月15日簽字的2012年3月工資條載明,何某“2012年3月工資條基本工資1050元、法定假日補貼1500元、法定休息日補貼1450元、應發(fā)金額4000元、銷售獎金733元、社保應扣180元、實發(fā)金額4553元”。申請人何某對工資條上的簽名真實性無異議。而同日何某所有的農行卡(卡號為9559980462420807416)交易明細顯示交易額正好亦是4553.00元,交易后余額為4557.54元。該兩份證據證明被申請人將再審申請人何某當月的工資4553.00元足額轉入了何某的銀行帳戶,證明被申請人并未按還款協(xié)議自動扣除1000.00元借款。再審申請人何某稱獎金通過銀行帳戶發(fā)放,工資以現(xiàn)金方式發(fā)放,但其未提供證據證明該主張。因此,原判關于何某稱黃某每月已自動扣除1000.00元借款的理由不成立的認定正確。再審申請人關于原判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再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何某的再審申請。

立法為典 · 立言為章

©  四川典章律師事務所  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