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擔保合同的無效
除非當事人在合同中有特別約定,否則反擔保合同因擔保合同的無效而無效。另外,反擔保合同亦可因為自身違反《合同法》及相關法律的強制性和禁止性規(guī)定而無效。反擔保合同無效,并不意味著反擔保人可以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反擔保人民事賠償責任的承擔問題必須區(qū)分不同情形來分析。
首先,如果反擔保無效是由于主合同無效導致本擔保合同無效進而使反擔保合同無效時,要將三個合同關系結(jié)合起來加以考慮,即主合同關系、擔保合同關系和反擔保合同關系。依據(jù)《關于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因主合同無效致使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有過錯時,其應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此時,擔保人可以在承擔賠償責任之后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內(nèi)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所謂有過錯,是指反擔保人對擔保合同無效有過錯的情形。此時,反擔保人的責任范圍應不超過擔保人所承擔的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部分的1/2。
其次,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擔保合同無效,反擔保合同自然無效。此時,債權(quán)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quán)人的經(jīng)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quán)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未清償部分的1/2。此時,擔保人可以在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內(nèi)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反擔保合同自身無效時,反擔保人比照以上兩種情況承擔賠償責任。
【相關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19950630]
第四條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quán)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guī)定。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9篇 相關論文7篇 實務指南)
第五條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quán)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jù)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相關資料: 部門規(guī)章1篇 司法解釋1篇 案例3篇 裁判文書43篇 相關論文10篇 實務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208]
第七條 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quán)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quán)人的經(jīng)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quán)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相關資料: 部門規(guī)章1篇 司法解釋1篇 案例3篇 裁判文書32篇 相關論文1篇 實務指南)
第八條 主合同無效而導致?lián):贤瑹o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相關資料: 部門規(guī)章1篇 案例2篇 裁判文書5篇 相關論文2篇 實務指南)
第九條 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quán)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內(nèi),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
擔保人可以根據(jù)承擔賠償責任的事實對債務人或者反擔保人另行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