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內容
一般而言,合同應包括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條款,當事人也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根據合同自由原則,在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和禁止性規(guī)定,不侵犯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利的情況下,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和確定合同具體條款的權利,合同的具體內容如何應完全由合同當事人進行約定。所以《合同法》上關于合同內容的規(guī)定除了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標的、數量外應是任意性的規(guī)范,當事人的自由意志優(yōu)先于該規(guī)定,不能因為合同的條款未全部包含上述內容而認定其為無效。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0315]
第十二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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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ㄎ澹﹥r款或者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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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ㄆ撸┻`約責任;
?。ò耍┙鉀Q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