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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上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

締約上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


  締約上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qū)別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方面:
  一、發(fā)生的時間不同。締約上過失責任發(fā)生在合同締結階段;違約責任則發(fā)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
  二、性質不同。締約上過失責任是一種法定的損害賠償責任,其目的是解決沒有合同關系的情況下因一方的過錯而造成另一方信賴利益損失的問題;違約責任則可以由當事人自行約定,如當事人可以約定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的計算方法和數(shù)額等。
  三、賠償范圍不同。締約上過失責任賠償當事人的信賴利益損失,以求回復到先前的狀態(tài);違約責任則賠償當事人的期待利益損失,目的在于達到猶如合同全部履行的狀態(tài);在具體的責任形式上,締約上過失責任表現(xiàn)為單一的損害賠償責任,而違約責任則表現(xiàn)為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和實際履行等。
  四、損害賠償?shù)南薅炔煌?。基于違約責任而產(chǎn)生的損失賠償原則上不能超過違反合同的一方在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所可能造成的損失;在締約上過失責任中則不存在這樣的限制性規(guī)定。
   
相關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0315]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ㄒ唬┘俳栌喠⒑贤?,惡意進行磋商;
 ?。ǘ┕室怆[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相關資料: 部門規(guī)章1篇 司法解釋1篇 案例1篇 裁判文書11篇 條文釋義 相關論文19篇 實務指南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yè)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shù)厥褂谩P孤痘蛘卟徽數(shù)厥褂迷撋虡I(yè)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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