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賠償,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自然人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chǎn)損失和精神損害的法律制度。
人身損害賠償,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體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傷害、殘疾、死亡及精神損害,要求賠償義務人以財產(chǎn)進行賠償?shù)那謾喾芍贫?。人身損害賠償?shù)臋嗬黧w是自然人,客體是身體健康權或生命權,賠償?shù)姆绞绞秦敭a(chǎn)賠償,賠償?shù)牧x務人是致人損害的致害方。所謂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就是指因侵害自然人的身體健康權或生命權而提起訴訟的案件。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是因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chǎn)損失和精神損害的案件,包括因賠償義務人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情形。
種類
根據(jù)人身損害的原因,可以分為一般侵權人身損害、特殊侵權人身損害、產(chǎn)品損害、交通事故損害、醫(yī)療損害、環(huán)境污染損害、高度危險作業(yè)損害、飼養(yǎng)動物損害、工傷損害、物體損害和意外事件損害幾種類型?!睹袷掳讣赣梢?guī)定》(2011年修正)將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劃分成如下幾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鐵路旅客運輸損害賠償糾紛;水上旅客運輸損害賠償糾紛;航空旅客運輸損害賠償糾紛;航空器對地、水面上第三人損害賠償糾紛;醫(y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糾紛;雇員受害賠償糾紛;雇傭人損害賠償糾紛;產(chǎn)品責任糾紛;高度危險作業(yè)致人損害糾紛;環(huán)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地面(公共場所)施工損害賠償糾紛;建筑物、擱置物、懸掛物塌落損害賠償糾紛;堆放物品倒塌損害賠償糾紛;動物致人損害賠償糾紛;特別行政區(qū)軍人執(zhí)行職務侵權糾紛;防衛(wèi)過當損害賠償糾紛;緊急避險損害賠償糾紛。
原則
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歸責原則是處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基本準則。在審判實踐中非常重要,歸責原則主要包括: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無過失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
人身損害賠償?shù)倪^錯責任原則,是指在確定人身損害賠償?shù)呢熑沃黧w時,以行為人是否有過錯為依據(jù)來判斷行為人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原則。其包括如下內容:
1、過錯責任原則的構成要件。
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確定人身損害賠償責任時,其構成要求四個條件,即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有違法行為、有損害事實、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這四個要件缺一不可。
2、主觀上有過錯是確定人身損害賠償責任構成的必備要件。
如果行為人的主觀上沒有過錯,就不能構成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即缺少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要件,即使行為人造成了損害事實,并且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也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3、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
過錯責任原則適用于一般侵權行為。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時,應當把過錯作為行為人承擔人身傷害賠償責任的根據(jù)。過錯責任的舉證責任由原告一方承擔,即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訴訟中原告要對自己的主張承擔全部的舉證責任,舉證不足或者舉證不能,將依法承擔敗訴的法律后果。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過錯推定
過錯推定原則,是指在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的場合,從損害事實的本身推定加害人主觀上具有過錯,并據(jù)此確定行為人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其包括如下內容:
1、過錯推定原則僅適用于法律規(guī)定的一部分特殊侵權行為:(1)國家賠償責任;(2)用人者的責任;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致害責任、雇主責任和定作人指示過失責任;(3)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行為;(4)物件致害責任;(5)醫(yī)療事故責任;(6)學生傷害事故責任以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機動車造成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人身損害的情形。
2、過錯推定責任構成要件。
在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確定侵權損害賠償時,其侵權損害賠償?shù)臉嫵扇皂毦邆鋼p害事實、違法行為、因果關系和主觀過錯這四個要件,只不過主觀過錯適用推定確定。但被告也可舉證來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從而免除承擔賠償責任。
3、過錯推定責任的舉證。
原告在起訴時只需證明:一有違法行為,二有損害事實,三是損害事實與違法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即可。這三個要件的舉證責任完成之后,法官直接推定被告有過錯,不要求原告提供行為人在主觀上存在主觀過錯的證據(jù),而是從損害事實的客觀要件以及它與違法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中,推定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從損害事實中推定行為人的過錯,可以使受害人免除了部份舉證責任而處于有利的地位,因而更有利于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同時,行為人也可以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而免責。訴訟中,被告如果證明不足或者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則推定過錯成立,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無過錯責任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在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的情況下,只要有損害事實的發(fā)生,損害事實與行為人的行為具有因果關系就要承擔責任的原則?!睹穹ㄍ▌t》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guī)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里規(guī)定的就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其包括如下內容:
1、適用范圍。
無過錯責任原則有明顯的懲戒和預防作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加重行為人的責任,使受害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更容易實現(xiàn),受到損害的權利及時得到救濟。無過失責任原則只適用于一部分特殊侵權行為:(1)產(chǎn)品侵權損害賠償;(2)高度危險作業(yè)的侵權損害賠償;(3)污染環(huán)境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損害賠償;(4)動物致害責任;(5)工傷事故責任。
2、責任構成要件。
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侵權損害賠償構成要件有三個,即違法行為、損害事實以及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
3、舉證責任。
訴訟中原告應當舉證證明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三個要件。在原告完成上述證明責任以后,被告除非能夠舉證證明損害是由于受害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所引起的,方能免除賠償責任。如果舉證不足或者舉證不能,損害賠償即告成立,被告應承擔損害賠償。
公平責任
公平責任原則是指行為人和受害人雙方都沒有過錯,但由于損害事實已經(jīng)發(fā)生,以社會公平觀念作為損害賠償?shù)臉藴?,根?jù)實際情況,由雙方當事人公平地分擔損失的歸責原則。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根據(jù)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責任。”這是我國民法通則對公平原則在法律上的確認。在適用公平責任原則時,要充分考慮當事人的承受能力。經(jīng)濟狀況好的一方當事人可適當多承擔一些,同時還要考慮社會效果,避免產(chǎn)生新的“不公平”現(xiàn)象。
范圍
人身損害賠償范圍,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康復費、護理費、后續(xù)治療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精神損害撫慰金。
解決
人身損害賠償通常三種解決途徑,即協(xié)商、調解和訴訟方式。
協(xié)商
協(xié)商是指當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對人身損害賠償?shù)臋嗬?、義務人以及具體賠償方式所達成的協(xié)議。
調解
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xié)商基礎上自愿達成調解協(xié)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經(jīng)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xié)議后,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xié)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xié)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xié)議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xié)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訴訟
訴訟是指自然人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到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chǎn)損失和精神損害的方式。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zhí)行員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