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的受益人
除保險合同當事人外,與保險合同的權利義務有利害關系的人,稱為保險合同的關系人,一般指受益人。受益人,又稱保險金受領人,是指保險合同中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guī)定,受益人只存在于人身保險合同,即我國保險法中所謂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指定,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或保險期滿時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同時為受益人。在受益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不是一個人的情形,受益人稱為保險合同的關系人,以與保險合同的當事人相對。
以第三人為受益人的保險合同,屬于合同法中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受益人依據保險合同享有保險金請求權,但他并非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因此不負有支付保險費的義務,保險人也不得請求其支付保險費,他只單純享有領取保險金的利益即受益權。受益人的受益權性質上屬于被保險人對自己保險金請求權的事先轉讓,是保險合同當事人基于意思自治原則對自己預期利益的處分,因此為法律所允許和保護。由于受益權是對被保險人權利的轉讓,因此投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必須經過被保險人的同意,否則該指定無效。受益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個人。受益人的受益權也會因為法定的情形而喪失,如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或傷殘,或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喪失受益權。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02年修正)[20021028]
第二十二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
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2篇 修訂沿革 條文釋義 相關論文7篇 實務指南)
第六十一條 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jiān)護人指定受益人。
(相關資料: 修訂沿革 條文釋義 相關論文1篇 實務指南)
第六十二條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數人為受益人。
受益人為數人的,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相關資料: 修訂沿革 條文釋義 相關論文1篇 實務指南)
第六十三條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并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后,應當在保險單上批注。
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1篇 修訂沿革 條文釋義 相關論文2篇 實務指南)
第六十五條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xiàn)金價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或者傷殘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喪失受益權。
(相關資料: 修訂沿革 條文釋義 相關論文2篇 實務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