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
保險期間又稱保險期限,是指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限,即當事人約定的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期限。它既是計算保險費的依據,也是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有關時限界定的根據。一般來說,保險期間是保險責任的起訖期間,保險人只對保險期間內發(fā)生的保險事故承擔保險金的賠償或給付義務。保險期間必須在合同載明,確定保險期間一般采取自然時間期間和行為時間期間兩種方式。值得注意的是,保險期間與一般合同中約定的當事人義務履行期限不同,保險人實際履行保險賠償義務可能并不在保險期間內。
保險責任開始時間,是指保險人開始承擔保險賠償責任的時間。根據《保險法》,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就保險責任開始時間進行特別約定,因此保險責任開始時間未必與保險期間的開始時間完全一致,但前者必然在后者的期間之內。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19921107]
第二百一十七條 海上保險合同的內容,主要包括下列各項:
?。ㄒ唬┍kU人名稱;
?。ǘ┍槐kU人名稱;
?。ㄈ┍kU標的;
?。ㄋ模┍kU價值;
?。ㄎ澹┍kU金額;
?。┍kU責任和除外責任;
?。ㄆ撸┍kU期間;
?。ò耍┍kU費。
(相關資料: 司法解釋1篇 相關論文1篇 實務指南)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02年修正)[20021028]
第十四條 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2篇 修訂沿革 條文釋義 相關論文1篇 實務指南)
第十九條 保險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ㄒ唬┍kU人名稱和住所;
?。ǘ┩侗H?、被保險人名稱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名稱和住所;
?。ㄈ┍kU標的;
?。ㄋ模┍kU責任和責任免除;
?。ㄎ澹┍kU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
(六)保險價值;
(七)保險金額;
(八)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
(九)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
(十)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十一)訂立合同的年、月、日。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1篇 修訂沿革 條文釋義 相關論文1篇 實務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