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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欺詐的民事責任

保險欺詐的民事責任


  保險欺詐是保險業(yè)發(fā)展過程中一直存在的現象。對于現代保險業(yè),保險欺詐是一個日益嚴峻的問題。保險欺詐行為違反了保險的基本原理,有悖于保險的社會功能,動搖了保險經營的基礎,對保險業(yè)的發(fā)展有極大的危害性。因此,世界各國對于保險欺詐行為都設有嚴格的處罰規(guī)則。大多數國家都將保險欺詐定為一種刑事犯罪而給予打擊。我國《刑法》和《保險法》也將保險欺詐行為規(guī)定為犯罪行為,構成犯罪的保險欺詐行為有以下五種:(1)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2)未發(fā)生保險事故而謊稱發(fā)生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3)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4)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5)偽造、變造與保險事故有關的證明、資料和其他證據,或者指使、唆使、收買他人提供虛假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構成犯罪行為的保險欺詐,依法要承擔刑事責任。而對于保險合同關系而言,保險欺詐行為無疑也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首先,保險欺詐意圖取得的保險金是不能得到的,已經獲得的保險金,應當退回保險人,這是不言而喻的;其次,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并且有權不退還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再者,因此造成保險人其他的費用支出等損失,應當承擔損失賠償責任。保險欺詐的民事責任,在保險法里進行明確是必要的。我國《保險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了三種保險欺詐行為的民事責任,具體為:(1)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在未發(fā)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fā)生了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2)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除保險法關于人壽保險合同規(guī)定的特殊規(guī)定外,也不退還保險費。(3)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4)對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上述行為之一,致使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或者支出費用的,應當退回或者賠償。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0314]
第一百九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fā)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02年修正)[20021028]
  第二十八條 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在未發(fā)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fā)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除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另有規(guī)定外,也不退還保險費。 
  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所列行為之一,致使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或者支出費用的,應當退回或者賠償。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1篇 修訂沿革 條文釋義 相關論文4篇 實務指南
  第一百三十八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進行保險欺詐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侗H斯室馓摌嫳kU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未發(fā)生保險事故而謊稱發(fā)生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ㄈ┕室庠斐韶敭a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ㄋ模┕室庠斐杀槐kU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ㄎ澹﹤卧?、變造與保險事故有關的證明、資料和其他證據,或者指使、唆使、收買他人提供虛假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jié)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罰。 
(相關資料: 修訂沿革 條文釋義 實務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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