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償權
如果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是由保險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為引發(fā)的,那么依照一般的民法原理,被保險人應當對該第三人享有賠償請求權。而與此同時,被保險人又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享有對保險人的賠償請求權。
根據(jù)財產(chǎn)損失保險奉行的“損失補償”原則,被保險人不應從保險人和第三人那里獲得雙重的補償。因此,如果被保險人先主張了對保險人的請求權,保險人在賠償以后就相應地取得了對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權。由于保險人的這一請求權原本是被保險人的,因此《保險法》將其稱為“代位求償權”。不難看出,代位求償權實質(zhì)上是一種債權的轉(zhuǎn)讓。因此,其請求的方式和范圍完全取決于被保險人原有的請求權,而第三人原本對被保險人享有的抗辯也當然的可以施用于保險人。
如果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已經(jīng)從第三人那里取得了部分損害賠償,那么可視為被保險人已經(jīng)部分的行使了請求權,因此保險人的賠償應當相應地扣減。同樣的,如果保險人的賠償?shù)陀诒槐kU人的實際損失,那么可視為被保險人的部分請求權并未轉(zhuǎn)讓,被保險人仍然可以直接向第三人主張該賠償請求。
在由第三人行為引發(fā)的保險事故中,必然存在著請求權競合的問題。原則上講,此時被保險人應當享有自由的選擇權,選擇先向保險人還是先向第三人求償?,F(xiàn)實中部分保險公司用格式保險合同中剝奪了被保險人這一權利,強行要求其先向第三人求償。我們認為,這樣的做法雖然與《保險法》并不直接沖突,但與“代位求償權”這一《保險法》基本制度的設計初衷卻是相違背的。
【相關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0315]
第八十一條 債權人轉(zhuǎn)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相關資料: 司法解釋1篇 案例1篇 裁判文書15篇 條文釋義 相關論文1篇 實務指南)
第八十二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zhuǎn)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4篇 條文釋義 相關論文4篇 實務指南)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02年修正)[20021028]
第四十五條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nbsp;
前款規(guī)定的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已經(jīng)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shù)?,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請求賠償?shù)臋嗬挥绊懕槐kU人就未取得賠償?shù)牟糠窒虻谌哒埱筚r償?shù)臋嗬?nbsp;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2篇 修訂沿革 條文釋義 相關論文3篇 實務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