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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員工纏訴向單位索賠116753元的未休年休假工資,王超律師受托代理用人單位,生效仲裁裁決駁回員工全部仲裁請求

     申請人劉某原系四川省某研究院職工。1975年7月1日參加工作,2006年12月1日到四川省某研究工作。劉某于2018年5月1日達(dá)到法定退休年齡,2018年12月3日向四川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四川省某研究院補發(fā)2008年1月至2018年5月共計10年間的未休年休假工資56400元,庭審中變更該項請求金額為116753元。

     王超律師接受四川省某研究院的委托后,經(jīng)仔細(xì)分析發(fā)現(xiàn)本案存在仲裁時效、年休假享有天數(shù)是否正確及是否適用不再發(fā)放未休年休假工資的情形等問題,經(jīng)舉證、質(zhì)證,仲裁庭最終駁回了申請人劉某全部仲裁請求,后雙方均未起訴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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